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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

时间:2024-05-22 02: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及通信资源。

  上述信息除信令数据外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信令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谢绝来电”服务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谢绝来电”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在移动智能终端为用户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语音呼叫防侵扰服务